Article 26
Amended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一个年度内再次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
年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至5%,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至10倍,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