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民族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环保、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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