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的;

(二)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超过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