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