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9Repealed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