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实施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处以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单位合同总造价8%以上10%以下罚款;处以设计、施工单位合同总造价5%以上8%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别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分别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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