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未按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及效果图设置或擅自变更的;

(二)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的;

(三)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的间歇期内,未发布公益广告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

(五)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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