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树木、占用绿地或影响园林景观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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