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可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领取手续;

(二)在商品的包装或标识上以其他种类条码代替商品条码的;

(三)使用不合格或报废识别卡的;

(四)应设置而未设置及设置误导性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标志图形符号的;

(五)公共图形符号标志有破损、颜色污染或有变形、褪色,而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

(六)数据库建设中应采用而未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已经统一的基本信息数据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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