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3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0元-30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改变为苗圃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改变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2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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