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毁林采种或者挖掘树根、剥树皮、攀折柏香、挖掘腐殖土、苔藓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攀折柏香、剥树皮、挖掘腐殖土每公斤按5元-10元罚款;

(二)挖掘树根每个按20元-30元罚款;

(三)挖掘苔藓每立方米按200元-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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