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工程建设中,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核报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临时占用集体所有的林地从事旅游、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在报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保护和经营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