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三)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处罚;

(四)收费、罚款不开具规定票据;

(五)其他失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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