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自治县依法保护、使用、管理水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河流的综合治理,防治水害。鼓励依法兴办小水电,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河道作业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自治县开发利用、涵养保护水资源和规划管理专项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