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自治县加强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发展林业,谁造谁有,合造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自治县科学规划林业建设目标,深化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建立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产业体系。

自治县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功能作用。禁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

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发展自治县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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