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年中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财政收支调整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有关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指定专题,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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