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当补选代表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当补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至多不超过应当补选代表名额的一倍。

如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上述差额时,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和协商,根据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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