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原则,确定如下:
(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二百五十六名;
(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一百四十八名;
(三)不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人口超过五万的为一百三十一名至一百三十六名,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五万的为九十五名至一百二十名,人口在一万以下的为七十五名至九十五名;
(四)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