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负责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