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Repealed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消防演练的。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保证24小时值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