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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