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Article 7In force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配套建设社会事业设施,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社会事业主管 部门及有关部门会审确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减少面积或降低标准。社会事业设施工程竣工后,由社会事业有关主管部门参加验收。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