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

(二)擅自移动广播电视设施或者损坏、遮盖、涂改设施保护标志;

(三)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传送或者截取广播电视信号;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上插播非法节目及信号;

(五)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烧荒、爆破作业、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矿渣和腐蚀性物品等;

(六)其他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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