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