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禁止在下列地区猎捕野生动物或者进行妨害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

(二)禁猎禁渔区;

(三)候鸟的主要繁殖停歇地;

(四)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名胜古迹区、风景游览区。

各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跨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