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英雄模范人物和国防教育专业教师;

(二)军队干部和军事院校的教员;

(三)人民武装干部、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人员;

(四)其他适合担任国防教育的人员。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国防教育师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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