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管理和监督藏语文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州、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语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和公务、市面运用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各级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七)审定自治州地理名称、机关单位名称、印章、牌匾、票据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八)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处理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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