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Article 11Amended自治州境内县城、乡镇的街道名称、门牌、路标、界碑、公用设施和汽车门徽等同时用藏汉两种文字标明。自治州境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介绍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境内的行政区域、城镇街道等命名、更名时应当采用能反映地方民族历史文化特点的名称,并规范使用藏汉音译法。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