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接受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提供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涉嫌质量违法被查封、扣押的产品,其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损毁。经检验、鉴定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或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产品质量不属于质量违法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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