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营地址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经营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经营、加工、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林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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