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沟、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洪道、堤岸、防洪墙、消力池、停淤池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和不售票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红古区和县城、镇的市政工程设施参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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