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统一审批全省下列矿产勘查储量报告: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储量报告;

(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

(三)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项目建议书使用的详查地质报告;

(四)已批准的报告,由于工业指标的改变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矿产和地下水储量重大变化而重新编制的报告;

(五)供矿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勘探报告;

(六)与原批准储量变化较大的矿山基建和生产勘探储量报告;

(七)矿山闭坑储量注销报告。

勘查储量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设计建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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