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及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水利、林业、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工商(市场监管)、体育、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依托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由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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