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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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
(1990年5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4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1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一)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颁布施行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发至农村牧区的政策性公布文件;
(二)各市、县地方国家机关发至蒙古族藏族聚居区的决议、决定、命令、通告、公告以及其他发至农村牧区的政策性公布文件;
(三)蒙古族藏族聚居区设立的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商贸、科教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窗口的名称标志;
(四)自治州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章。
(一)城镇街道、旅游景点、路标、界碑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名称标志;
(二)自治州各行政机构的门牌。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召开各类重要会议;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类司法活动中的用语以及制发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司法文书;
(四)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办理其他事宜。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展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网络、出版、古籍整理以及公务运用和社会运用等工作;
(四)搜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推进本地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指导自治州自治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工作;
(七)负责自治州境内涉及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翻译审定工作;
(八)处理和协调各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