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自愿捐献的布施、乜帖、奉献等,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布施、乜帖、奉献或者其他宗教性的捐献。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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