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应当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分别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

(二)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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