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督办或者提出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按规定应当反馈办理结果,不按要求反馈的;

(三)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弄虚作假的;

(六)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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