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申诉;

(四)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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