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禁止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食品用工具、设备: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三)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兽肉类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四)血肠、血豆腐和生乳;

(五)熟蟹、熟虾、熟贝类、盐卤蟹、咸泥溜、盐卤剌蛄;

(六)死的黄鳝、甲鱼、河蟹和各种贝类(干制品除外);

(七)河豚鱼、毒蘑菇、鲜黄花菜等有毒动植物;

(八)浸泡或者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等,喷洒农药未到安全期的蔬菜、瓜果和化学毒物污染的食品;

(九)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及其制品,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的食品;

(十)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十一)用糖精、香精、色素配制的颜色水和吹糖人、搅糖稀等儿童玩具食品;

(十二)膨胀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十三)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内容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或者有虚假宣传内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四)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其产品说明书内容不真实的特定保健功能食品;

(十五)运输工具或者容器包装污秽不洁,包装严重破损造成污染的食品;

(十六)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口及出口转内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食品用工具、设备;

(十七)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十八)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为防病等特殊原因而临时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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