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二)监督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三)负责监测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

(四)监督监测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

(五)检查、指导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污染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