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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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负责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督促和指导本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学习和使用藏语文的情况;
(四)协调藏语文工作部门之间的有关业务关系;
(五)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推广使用、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藏文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七)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
(八)负责审核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招牌以及商品名称等的译文;
(九)检查督促自治州内藏语文教学及扫盲工作。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当提供藏文会议材料。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路标、界牌、公用设施、交通标记和汽车门徽等需要书写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内工业产品的商标、说明书和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产品名称、价格表等,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做到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自治州教研机构配备精通藏汉“双语”或者“多语”的教学研究人员。
自治州重视发展藏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做好藏语节目的转播或者设立藏语栏目。
自治州的文化部门和艺术团体加强藏语节目的创作和表演。
自治州自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藏语文工作者的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重视配备藏汉文兼通的文秘人员。
自治州加强藏语文翻译和信息的交流,搞好藏语文名词术语的规范化工作,加强藏语文名词术语的统一规范使用。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