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买卖、出租矿产资源或者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开采,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