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采矿权人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方可停办或关闭,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情况;
(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