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施工的,勘查许可证自行作废,报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勘查项目结束或者因故撤销勘查项目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撤销报告。
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探矿权应当持勘查许可证到勘查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年度内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且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勘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超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
勘查矿产资源造成植被损害的,应当恢复植被并依法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