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工商、交通运输、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自接到旅游举报、投诉后,作为第一受理责任人,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及时通知举报、投诉者;对于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