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旅游执法和投诉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旅游投诉平台和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