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旅游饭店(宾馆)、家庭旅馆、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相应等级评定的,不得使用星级等级和A级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