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或者重大决策失误导致突发大规模失业,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有明显就业歧视行为或者从中营利的;

(三)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政府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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