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下列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护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

(四)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需要的非执法性质的辅助岗位;

(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结合各自特点,开发各类后勤服务、社区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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