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Chapter 3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Article 34In force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移民户口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国家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搬迁安置;擅自迁入的人口,不负责搬迁安置。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